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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环保总局2003年第10号公告-限制进口类可用做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二批)

2016-04-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公告
2003年 第 10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二批)。
  本公告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原外经贸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2002年第25号公告《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四批)中第5项、第6项同时废止。
  附件:如文
  
                            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 件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
(第二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