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全国软件和服务外包业务统计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软件和服务外包业务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全国软件和服务外包行业状况,对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基本情况,以及已设立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运营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系统的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为国家和各级政府部门经济管理和宏观决策提供统计信息、统计咨询。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及软件和服务外包的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等。
上述部门和企业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本规范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四条 软件和服务外包业务统计规范由商务部制定。软件和服务外包业务统计工作由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协调、管理,并接受同级政府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软件和服务外包业务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全国性的软件和服务外包业务统计报表格式、指标设置、计算口径等必须按本规范的规定统一执行。各地方、部门如需对软件和服务外包业务进行本规范规定以外的专项的统计调查,须经同级政府统计机构批准,并报商务部和国家统计局备案。
第六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备的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基本情况和企业运营状况统计信息网络管理系统,提高软件和服务外包业务统计工作的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七条 本规范所称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软件企业是指从事软件产品开发与销售业务和从事嵌入式产品开发与销售业务的各类企业;服务外包企业是指从事IT服务外包(ITO)、业务流程外包(BPO)和其它软件服务业务的各类企业。
第八条 软件和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包括企业统计基层报表和统计综合报表。其中:
企业统计基层报表的主要内容包括:
1、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基本情况表,包括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基本信息、通过认证情况等。
2、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经营状况统计表,包括企业经营收益、资产、人员、进出口方面的指标。
第九条 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规范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填报统计报表。应根据统计调查任务需要配备专职或指定兼职统计人员。
第十条 软件和服务外包统计报表采取以网络传输为基础的中心数据库管理模式,由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通过网络直接上报。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软件和服务外包行业主管部门应按本规范的规定,按时审核、汇总、编制、报送有关报表,同时要做好软件和服务外包的综合分析工作。
第十一条 对外公开发布和提供软件和服务外包统计资料,应确保国家机密和企业商业秘密,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范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范自2006年 月 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