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欧盟打火机CR标准出台的背景
由于来自发展中国家的打火机特别是一次性打火机的严重冲击,欧盟内部生产一次性打火机的企业,如BIC公司,SWEDISH MATCH(瑞典火柴)公司,TOKIE(东海)公司及FLAMGAS公司,通过各种渠道向欧盟委员会及欧盟卫生与消费者保护协会施加影响,要求全盘照搬美国打火机CR法规,制定欧盟自己的打火机CR标准,其目的是将价格低廉的国外打火机阻在国门之外。
二、欧盟打火机CR标准出台的进程
(一)第一阶段:以价格为限线的CR标准
2001年10月,温州打火机协会了解到欧盟拟制订打火机CR标准的动态后,即着手研究对策并向上级反映,12月,通过中国五金制品协会将情况反映到国家经贸委进口损害调查局,但没有结果。
2002年1月,温州市外经贸局从新闻媒体上得知此事后,主动向打火机协会了解有关事宜,并向省外经贸厅、国家外经贸部反映情况。通过企业及协会的努力,有关政府部门的积极配合以及新闻媒体的影响,欧盟打火机CR案引起中央领导的重视。
2002年3月21日,经贸部组团赴欧盟有关国家就打火机CR标准进行交涉活动,温州市打火机协会3人随同前往进行游说活动。我方主要从“价格限线违反WTO公平贸易原则”方面对标准表示反对意见,认为这违背了WTO基本原则和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有关规定,事实上构成了对中国打火机产品和产业的歧视,要求欧方制定一个公平合理的标准取代目前的CR标准。欧盟有关人士基本承认该标准具有不合理性,承诺标准通过后至正式实施前,将启动修改程序进行修改,要求我方先提出修改意见。
2002年5月,欧洲标准化委员会(简称CEN)公布了关于防止儿童开启的打火机EN:13869号标准(以下简称CR标准)。在欧盟标准化委员会公布该项标准前后,中方多次与欧方进行交涉,表明坚决反对CR标准将产品安全与价格挂钩的做法,认为这违背了WTO基本原则和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有关规定,事实上构成了对中国打火机产品和产业的歧视。中方要求欧方制定一个公平合理的标准取代目前的CR标准。
欧盟委员会注意到中方和欧盟有关各方的关注,建议欧洲标准化委员会寻求一个合适的解决方案,以期消除某些不合理的规定。2002年7月,欧盟启动了标准修改程序。修改期间,欧洲标准化委员会内部分别讨论了关于取消2欧元限线、要求所有打火机加装CR标准的建议和关于对一次性打火机进行学术定义的建议,并征求成员国及有关各方对标准的修改意见。中方自修改程序启动以来,一直密切关注标准的讨论和修改情况,同时请国内权威检测机构对我国出口打火机安全性能进行全面检测,相关报告及中方建议方案于2002年10月提交欧方。欧盟有关各方对修改建议方案进行了多次讨论,但一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使标准修改工作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
2002年10月14日,国家外经贸部召集全国打火机生产企业代表及广东、广西、浙江、温州、宁波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有关人员在京举行欧盟CR对策讨论会,重点是根据若干试验报告提出我方对CR的修改方案,会议形成的方案基本原则是:基于安全的限制应是合理的和科学(必要)的;基本意见是:放弃塑料磨轮和新奇型(在视觉、听觉上产生吸引儿童的效果),力保压电(宁波生产),死保金属外壳(温州生产)。
同年10月15日,国家外经贸部将我方修改方案递交欧委会,在10月16日开始的欧委会有关会议上对CR标准造成不小的冲击。10月底,经贸部根据欧委会的要求将《打火机安全性能实验报告》寄给欧委会供其研究。
由于欧方事先缺乏技术与法律上的准备与研究,方案存在致命缺陷,而中方的反应更出乎其意料,一改以往默默忍受的姿态,在高层领导和媒体的密切关注下,中央有关政府部门运用WTO规则,密集地与欧盟有关委员会交涉与磋商,中方的做法击中了欧方的要害,使欧方很快偃旗息鼓。小小打火机由此成为中国入世后遭遇的困难与挑战的象征,温州打火机协会成为国内行业组织勇于应对国外贸易壁垒的典范和一面旗帜。
(二)第二阶段:EN 13869 与《通用产品安全指令》
2003年8月,我方获悉欧盟内部有将EN:13869公布为《通用产品安全指令》的参考标准的提议。《通用产品安全指令》将于2004年1月生效。两者一旦挂钩,将使标准由自愿选择性转为强制性。有迹象表明,欧盟打火机厂商在对我出口打火机提起反倾销失败后,正竭力推动该项动议,企图通过CR标准的强制性实施达到其排挤我出口产品的目的。为进一步阐明中方对此问题的立场和观点,争取对我有利结果,商务部决定再次组团赴欧盟,就CR标准问题进行交涉。为准备此次出访,温州市外经贸局配合商务部(原外经贸部),做了大量工作,主要就打火机定义、技术标准、安全性能等,与欧洲进口商协会、国家商检局、宁波打火机厂商、温州打火机企业进行磋商、协调。
2003年9月22日至10月4日,由商务部、国家质检局、中国机电进出口商会、浙江省外经贸厅、温州市烟具行业协会和宁波新海打火机制造有限公司有关人员组成的交涉团,赴欧盟就打火机CR标准修改问题,与欧盟委员会和欧盟成员国有关部门进行了交涉。
在欧盟期间,交涉团分别与欧盟委员会贸易总司、德国经济与劳动部、英国贸工部、瑞典和丹麦标准化协会、消费者理事会及其政府有关部门举行了会谈。在与欧盟有关各方会谈过程中,中方全面阐述了对CR标准的立场和观点。欧盟有关各方认真听取了中方陈述,并就有关问题与中方交换了意见。
1、中方主要立场和观点
中方在会谈中向欧方明确指出了CR标准存在的缺陷。中方认为,CR标准完全无视世贸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简称TBT)有关规定,也未接受ISO9994对一次性打火机的定义,把低于2欧元价格的打火机简单地定义为对儿童构成危险的一次性打火机,错误地将产品的安全性能与价格挂钩,从而构成对低成本打火机的歧视,误导了消费者,限制了国际贸易,不符合世贸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规定;与火柴等用途类似且对儿童同样具有危险的产品相比,CR标准明显构成对打火机产品的歧视;其防止儿童开启措施缺乏对不同消费群体如老人和残疾人需求的考虑。此外,CR标准对产品合格评定程序规定也不符合《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有关规定,如产品测试应在欧盟成员地域范围内,不能相互认证,而且耗时长、费用高;要求产品随附合格证明或标识中声明生产时间不超过31天;禁止市场销售新奇打火机等。
鉴于现行的CR标准存在上述缺陷,中方认为,将其作为《通用产品安全指令》的参考标准,有悖于欧盟在世贸组织框架内,尤其是根据世贸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在将现有标准中不符合《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的有关内容取消前,不应将其作为《通用产品安全指令》的参考标准,也不应以任何方式使该标准具有任何强制性质。中方反对将防止儿童开启措施扩大至全部打火机,认为其超过了实现CR标准合法目标的必要限度。
同时,中方理解欧盟希望采取措施提高打火机产品的儿童安全保护水平。鉴于ISO9994及其修改版已经考虑了打火机产品对儿童造成的危害问题,并为此修订了打火机安全质量标准,使产品在可预见的合理的错误状态下使用时,确保具有合理的安全水平,中方建议并支持欧方在《官方公报》上将ISO9994标准(及其修改版)公布为《通用产品安全指令》的参考标准。欧方应允许安装和未安装防止儿童开启装置的打火机在市场同时存在,由消费者自主选择其认为安全的产品,同时建议易接触儿童的成年人购买加装防止儿童开启装置的打火机。
作为受CR标准影响最大的利益方,中方希望欧盟委员会和欧盟相关利益方认真考虑中方对CR标准的立场。同时,希望欧委会及时向中方通报欧盟内部在CR标准相关问题上取得的进展,而不是在事先未给予中方任何信息的情况下,通知中方欧方已做出的最终决定。中方愿与欧方就EN:13869的有关问题继续进行讨论,并重申愿与欧方合作,制定一个合理的、科学的并为广大利益方所接受的防止儿童开启打火机安全标准,从而将其对贸易的影响降至最低。
2、欧盟有关各方的主要意见
欧盟有关各方对中方此次交涉极为重视。各国有关部门认真听取了中方意见,并就相关问题与中方交换意见。
瑞典标准化协会认为,政府有关部门对CR标准的态度主要取决于相关利益方的意见。在CR标准征求意见过程中,该协会技术委员会成立了相应的技术小组。按规定,任何在瑞典开展相关商务活动的机构均有资格成为小组成员。打火机技术小组成员主要由瑞典火柴、BIC公司和消费者协会组成,没有中国生产商及其进口代理商参加。因此,政府主要听取了欧洲生产商和消费者协会的意见。作为标准化机构,他们对此项标准也不满意并认为欧委会有可能修改或取消2欧元标准,但欧盟产商在是否将CR标准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打火机问题上仍有分歧。
瑞典农业部消费者政策司认为,CR标准主要为了减少打火机对儿童的危险。从美国实施情况看,作用是明显的。为制定CR标准,欧盟内部虽然做了很多努力,但从安全角度来说,定义一次性打火机是有难度的。因此,欧盟最终照搬了美国的标准。由于该标准不可能满足所有各方要求,因此又面临贸易问题。欧委会拟将该标准与《通用产品安全指令》挂钩,正在征求各方面意见。从消费者调查情况看,基本支持标准与指令挂钩。
丹麦标准化协会表示,由于缺少相关利益方,丹麦没有积极参与CR标准的制定。丹方认为2欧元标准确实不合理,据他们所知,此项标准是各方妥协的结果,而且最终修改结果有可能是维持2欧元标准不变。主要原因是难以对一次性打火机进行定义。关于标准和指令挂钩问题,丹方建议,在无法避免的情况下,中方可向欧委会争取将部分产品作为例外排除。丹方还建议中方,除了向欧盟委员会和有关成员国表达中方在CR标准问题上意见和立场外,还应向美国和国际标准化机构表达相应立场,使各方能尽量用国际标准而不是地区性标准来解决问题。为此,丹方愿意通过一定渠道向欧盟委员会反映中方立场。
丹麦消费者理事会认为,打火机产品首先必须是安全产品。与贸易问题相比,消费者的安全,特别是儿童安全是第一位的。应该取消2欧元标准,将适用范围扩大到全部打火机。而且应该将标准与指令挂钩,不完善的地方可在挂钩后再修改,而不是待修改后再挂钩。
德国经济与劳动部在听取中方陈述后表示,这个问题涉及到市场开放和消费者利益保护,对于中方的立场和观点,他们将在德国政府有关部门、产业界和消费者中进行广泛讨论后,再提出德国对CR标准修改意见,并提交欧盟委员会。有关方案将兼顾中国产业界和欧盟消费者利益。
英国贸工部曾委托相关机构对儿童玩打火机和火柴事故进行研究并出具了报告。该评估报告最终导致欧盟要求打火机加装防止儿童开启装置。在听取了中方陈述后,他们认为,低价产品容易被儿童接触而产生危险,特别是新奇型打火机对儿童有很大的吸引力。制定CR标准是为了保证儿童安全,是符合WTO规定的。并指出,欧盟的CR检测标准与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基本相同。英方表示将把中方意见交有关各方讨论,并通报欧委会。
在与欧盟委员会贸易总司会谈中,欧方认为,应在贸易利益和消费者保护间寻求一种利益平衡,有关修改建议经过近一年的讨论,终因CEN成员间意见分歧较大未获通过。CEN已正式通报欧委会,表示将维持现有的CR标准。此外,欧盟内部有将CR标准作为《通用产品安全指令》参考标准的建议,欧委会拟将CR标准及其它一些涉及产品安全的标准作为该指令的参考标准在《官方公报》上公布。
12月9日,欧盟有关机构决定,暂不将打火机CR标准作为《通用产品安全指令》(GPSD)的参考标准予以公布。该决定意味着,在欧盟市场上,只有符合ISO9994:2002国际标准的打火机产品才被视为安全产品,企业将本着自愿的原则,决定是否按照CR标准组织生产。同时也意味着,CR标准已暂时不构成对我输欧打火机产品的技术性障碍,我方在CR标准问题上的交涉取得阶段性成果。
我方对此的表态是:中方对欧盟GPSD指令紧急委员会目前在CR标准问题上采取的审慎态度表示欢迎。中国打火机产业将严格按照ISO9994:2002标准组织生产。同时,中国打火机产业将高度重视欧盟公众对儿童安全的关注,不断提高打火机产品的儿童保护水平,向欧盟市场提供更加安全的打火机产品。
2005年6月,在获悉欧委会正起草决议,要求成员国实施CR标准后,商务部再次组织赴欧盟进行交涉和游说,温州市外经贸局周小平处长和温州市打火机协会周大虎、黄发静、潘晨枫三位会长全程参与。7月7日首先拜会消费品安全总司,欧方此次重提CR的理由是,最近发生许多与打火机有关的事故,根据《通用产品安全指令》第十三条,欧委会应对危险进行紧急干预,目前找不到合适的方法对打火机进行科学的分类,只能应用其它国家正在使用的方法,即价格限线,具体就是2欧元。中方的意见是:所谓危险所依据的报告是多年前形成的,已经过时,而当时未采取CR,在打火机质量日益提高的今天,更无必要。中方提出的解决方案是:1、强制实行ISO9994,2、打火机上必须有警示标志,3、经销商必须有带CR 和不带CR两种打火机供消费者选择,利用各种方式进行宣传和教育,以使家长了解打火机的危险,谨慎选择,负起责任。中方还放映了《对CR打火机的研究》的幻灯片,从科学研究的角度,阐述CR装置对成长中的儿童并无充分可靠的效果。
团组在7月16日欧盟各国就CR 案投票前,分别会晤了我驻欧使团经商处、欧洲打火机进口商协会、宝富美公司、BIC代表、西班牙卫生与消费部、希腊卫生与消费部,交换意见,获取支持。作为CR最初的推动者,BIC这次反对实施CR,因为欧盟刚扩大到25国,新入盟的10国市场和法律环境与老欧盟有较大距离,实行CR会造成市场混乱,从而影响BIC的利益。
同时,团组与我驻欧盟各国经商处保持热线联系,及时掌握各国对CR的态度和投票情况。7月11日,丹麦明确反对CR,至此,已有德国29票,法国29票,西班牙27票,丹麦7票,共92票,已超90票,CR不能通过已成定局。7月15日,拉脱维亚确定反对CR。在各方努力下,成功地使该CR案未能通过。
值得一提的是瑞士一位官员的话,反映了欧盟内部有识之士看法:欧盟为CR 搞了多年,至今这个方案仍很粗糙,简直有损欧盟的尊严。这透出两个意思,一是要搞全新的、至少表面看上去较科学的方案,二是不耐中方的“纠缠”。
(三)第三阶段:新CR 标准
在前两阶段取得阶段性成果后,我政府和业界仍密切跟踪和关注欧盟CR标准立法动向。2006年1月,欧委会健康与消费者保护总司再次向欧盟各成员国有关机构散发要求打火机必须加装防止儿童开启装置新草案,并请求召开内部会议进行讨论和表决。商务部立即就新决议草案征求业内专家和企业意见。2006年2月,欧盟内部讨论通过打火机CR标准新决议草案后,商务部再次组织相关企业、专家对该决议进行研究,评估其对我产业的影响程度,并在综合业内意见和建议基础上,形成评议意见,3月15日交WTO(欧盟已通过WTO向我正式通报)。同时,商务部于3月13日下午在杭州召开全国打火机企业座谈会,以求协调立场、平衡利益、达成共识、统一口径,以有利于继续开展应对工作。
2006年5月11日欧盟委员会通过新标准,欧盟《官方公报》7月20日发布欧委会2006/502/EC决定,2007年3月11日起,向欧盟市场出口的一次性打火机必须加装防儿童开启装置(即CR装置),仿玩具、卡通人物、手枪、手表、乐器、食品等吸引儿童的新奇打火机将遭禁售。预期连续安全使用寿命超过5年的充气式豪华和半豪华打火机不受本决定的约束,但必须符合欧盟通用产品安全指令(2005/95/EC)和EN ISO 9994:2002打火机标准的要求。根据该决定,符合欧洲EN 13869:2002打火机标准要求的一次性打火机将被推断为符合决定的要求,符合非欧盟国家建立的(比如美国)与该决定有同等防儿童开启效果的一次性打火机也将被推断为符合决定的要求。欧委会本次推出的打火机CR标准将再次挑战我打火机产品对欧盟市场的出口。
根据该决定,打火机制造商和进口商须保存并经欧盟成员国主管机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包括打火机CR检测报告在内的技术文件,批发商须保存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关于其投放市场的打火机溯源文件。CR检测报告须由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的成员单位认可的符合LSO/IEC17025:2005标准要求的检测实验室或经欧盟成员国主管机构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出具,也可以由建立了与该决定有同等防儿童开启效果的非欧盟国家(比如美国)认可的实验室出具。
几年来,温州市打火机行业组织和企业积极参与欧盟打火机CR标准应对工作,配合政府和行业对外开展交涉和游说做了大量工作。针对欧盟打火机CR标准新决议草案,温州市商务局(原温州市外经贸局)组织打火机企业和业内专家进行了认真研究和评估,总结相关意见如下:
1、建议欧盟参照美国的做法,允许带CR装置新奇型打火机投放市场。因为如果儿童安全锁对儿童安全, 那新奇型打火机在安装了安全锁后, 也应视为安全, 不能对此类打火机禁止。
2、建议欧盟进一步明确豪华打火机的定义,使其能向温州现今生产的打火机靠拢。
3、关于检测方法和检测地点:建议检测方法能参照美国等其他已经实施儿童安全的国家标准。争取中国官方CIQ相应的检测报告可以被欧盟有关部门认可。同时检测方案应参照美国, 对儿童安全锁结构相同的款式, 或者加锁手段相同的结构采取统一检测报告, 以减少检测费用和检测时间。
4、缓冲期限:要求延长进口缓冲期和零售缓冲期。
三、欧盟打火机CR标准的影响和启示
CR正式实施后,困扰企业的最大问题是检测地点问题,欧盟内部尚无合适的检测机构,而美国的检测费用很高,每种打火机检测费用为2万美元、检测时间为3—6个月,还需要填写大量表格,温州打火机品种多、更新快,无法承受如此负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商务部积极合作,向欧盟消保总司推荐温州和宁波检验检疫局打火机检测实验室承担中国出口欧盟打火机检测任务。2006年8月,欧盟消保总局代表团到中国现场考察,并对温州和宁波两大检测机构严格考核。两大检测中心的检测能力出乎欧盟考察团意料。尤其是温州实验室,其自行设计、研发的“气箱压力测试仪”、“CR重力压力测试机”等三套关键设备显示了国际先进检测能力。2007年3月29日,欧盟考察团召集部分成员国产业部门就中国检验室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并于5月14日,欧盟消保总司书面通知中国商务部和检验检疫总局,只要中国的检测实验室及其检测报告符合ISO17025和ISO9994—2005的要求,并出具严格的证据和检测报告,欧盟成员国将予承认。6月1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向浙江发送了“关于对出口欧盟打火机检验出证问题”的书面通知,宁波和温州两地的打火机检验实验室检测能力得到欧盟认可。
CR之路的帷幕缓慢降下。虽然我们未能阻挡欧盟CR的实施,但毕竟成功地将其推迟了5年,使得温州打火机业有时间发展、壮大。围绕CR 与欧盟周旋了6年,虽然其中有许多做法可以商榷,有许多教训值得汲取,但我们有更多的经验值得借鉴,有更多的成功值得自豪。
四、评议
从国际经济技术发展趋势看,技术标准化,标准专利化是一种必然趋势,不能简单地将CR标准作为贸易壁垒来反对,而应深刻地认识到其具有坚实的道义基础,并反映了保护消费者安全的人本主义趋向这一世界性潮流。
积极开展对外交涉具有深远意义。一是有助于加强沟通,增进了解。通过交涉,使欧盟有关各方了解中方对此的立场和观点,使其对技术标准可能带来的贸易歧视有所认识,从而遏制其滥用技术标准的势头。同时也有助于我们了解其立法背景、程序和有关各方的态度,采取相应措施。二是有助于提高认识。通过交涉,使我们充分认识到建立预警机制在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工作中的重要性。我们必须加强对国外技术标准研究,对国外技术标准,特别是拟议中标准要保持高度敏感性,及时研究评估其对贸易可能产生的影响,做好预警工作。三是有助于积累经验,探索并建立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有效工作机制。从国外CR标准立法背景、程序可以看出,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充分调动和利用各方面的力量,特别是国内出口企业、行业协会,必须加强与国外进口商和协会的联系,争取作为利益方积极影响国外技术标准的制定,必要时由政府出面进行交涉,争取在标准制定初期介入,以赢得主动。由政府部门、行业组织和企业组成的交涉团,是建立并完善政府、行业中介组织和企业共同开展对外交涉的工作机制的一种有效探索,进一步增强了交涉工作的针对性和说服力,同时也开阔了政府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和企业的视野,提高了应对贸易壁垒的意识,锻炼了应对能力。欧盟各国、各利益相关方对CR 有不同的认知和诉求,通过不断的交流和游说,扩大反对力量,利用欧盟立法程序投票机制,阻击其不当立法,是非常成功、值得借鉴的路子。
地方行业组织参与公平贸易工作,由此开始破题。温州市打火机协会为此案做了大量工作,确确实实成为行业利益代言人和内部利益协调人,也为今后政治体制改革中行业组织的地位与作用的提升,提供可贵的思路和依据。欧盟CR 之路,成为一起经典的案例,其内涵相当丰富,可从WTO、区域一体化、政治、商战、贸易壁垒、专利、社团等等方面,为世人所评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