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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有关部门(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精神,促进外贸回稳向好、提质增效,改善外贸发展环境,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结合当前外经贸形式要求,现将2016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有关重点工作通知如下:
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16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pdf